这一次。
告她的不仅仅是时唯传媒。
还有很多创作人。
声称那首歌曲是他们自己创作的。
证据?
他们拿出了创作后的纸质成品。
正在接触的音乐公司可以做证人。
并且能描述出完整的创作经历。
那是参加了一场创作人大会,睡梦里好像听到有人唱歌,有人睡醒了写下了梦中的歌曲,还有人惊醒后立即写下了歌曲。
拿到证据的法官敏锐的察觉到创作人的证词里有很多共同点:
一,他们都参加了创作人大会,有人欣然前往,有人是被三请四催才去,还有人是被友人强行拉去的。但无一例外,他们都参加了创作人大会。
二,他们都是在睡梦中听到有人唱歌。
三,他们都反映唱歌人的歌曲旋律让他们很动心,完全符合他们的审美,但是唱的太难听,简直难以忍受。
这些共同点,几乎可以称得上一次灵异事件了。
法官审案子多了,即便经常看到一些玄乎的案子,也觉得这个案子是他见过很有共同特征一个有趣的案子。
他甚至去查了一下创作人大会的背景,是一个很小的创意公司发起的,本意是想通过大会发掘一些人才。
法官没有继续深究,就目前这些证词和证据就足够判定苏娆是抄袭了。
于是……
苏娆再一次毫无意外的输了官司。
这一次赔的更惨。
公司为了那些歌发行上架投了不少钱,已经卖了的歌曲要赔违约金,现在还要赔一笔官司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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