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真要她说,那两人当日扰乱县城治安,寻衅滋事,引起那么大的骚动就不可轻饶。
而向自己敲诈勒索钱财,数额如果巨大,起码也得有几年有期徒刑。
再加之伪造证据、虚构事实诽谤并损害自己和这摊位的名誉,传播人数众多,造成十分恶劣的影响,数罪并罚,四年都算少了。
偏这不是现代,不知这边的律法如何,全面不全面。要是按史料来推论,一个不孝之罪都可能比这个严重。
对于未遂的敲诈勒索,如果在这儿是被归为结果犯而不是行为犯,她可能连出口恶气的理由都没有,至于针对平民的诽谤罪更可能连罪名都不存在,人连衙门口都不会让你进。
人诬赖你,你不会诬赖回去么?
打嘴仗都打不过还得来告公状,笑话!
更为离谱的是,一般乡民可能想告状都告不了,为啥?
古代大多实行“皇权不下乡,宗族自治”,乡民们闹出点什么事,村长、族长、里长、乡长或甲长、保长等一长串的人有权把这事了结了,根本就别想闹到县那一级去。
而自己这两件事,说不好只是占着人在县城的便宜罢了。
因此,能判4个月公平公正地还自己公道就不错了,她不甘心也只能勉强接受了。
这时她还不知道自己被敲诈了50两,也就是五万铜币,更不知道这儿的人均收入,要是知道可能就不是这个心理了。
可这会儿她还想着,或许这边的律法还是比历史上的严谨公正些的,要么这边的吏治还算廉明,不然连着两回,自己这种没背景没势力的还来历不明的底层人民能讨着好,就是现代都得先配合核实身份再说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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