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是我经过十几次开庭后,总结的必胜宝典。
在开庭到最后一个当事人谢渊时,被告方代理律师又对其股票对账单提出了质疑。
方晓认为,此案件要求的账单统计期间或者说对账期间是2015年3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而谢渊的对账单仅仅打印了2015年3月1日至2018年6月30日的,缺失了整整半年时间的,这就有可能导致计算的投资差额损失有误。
所以,他要求我方提供谢渊完整的证据材料,或由法庭重新调取相关证据,也即谢渊被诉股票完整的交易明细。
其实,我们在收取材料,也就是接受当事人的委托时,都要求当事人提供统计期间完整的股票对账单,因为这是计算投资差额损失的依据,也是此类案件中关键的证据材料。
但是,很多当事人总是不理解,他们往往去证券公司只让打印自己有交易部分的账单。
这就导致账单往往缺失几个月,甚至一年。
今天开庭的这个案件,股票名称由“携和股份”,它的虚假陈述行为实施日为2015年3月19日,揭露日为2018年1月29日,基准日为2018年12月6日,基准价为12.8元。
股票索赔的条件为:必须在2015年3月19日至2018年1月28日之间买入并且持有携和股份这个股票,才有资格参加诉讼,获得赔偿。
而股票对账单打印的统计时间段则要分两种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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