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假陈述被揭露的意义在于其对证券市场发出了一个警示信号,提醒投资人重新判断股票价值,进而对市场价格产生影响。相比较而言,TC文化公司于2017年2月28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发布的《复牌提示性公告》以及《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调查通知书的公告》系TC文化公司包括案涉虚假陈述在内的违法违规问题在全国范围发行媒体首次被公开揭露,且证券监管机构的立案调查通知书公告后TC文化公司的股价当日即下跌10.02%,可以认为TC文化公司公告立案调查通知书的行为已对证券市场具有强烈的警示作用,对市场价格也产生了影响,故该时点应确定为Tc文化虚假陈述揭露日……”
“……自2017年2月13日至2017年3月16日,“TC文化”股票的累计成交量达到其可流通部分的100%,符合法律规定的要件,故2017年3月16日应确认为本案的基准日。且揭露日至基准日期间每个交易日收盘价的平均价格为每股15.5元……”
静飞一阵陈述后,被告律师哑口无言!
接下来,便是争议焦点二投资损失与虚假陈述之间的因果关系认定问题的答辩了。
被告方认为:依据《关于虚假陈述赔偿的规定》第十九条规定之内容,损失或者部分损失是由证券市场系统风险等其他因素所导致,应当认定虚假陈述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故原告Som的投资损失是否应当全部归责于TC文化公司的虚假陈述尚应审查Som的投资损失或者部分损失是否由证券市场系统风险等其他因素所导致。依据证券业通常之理解,系统风险系指对证券市场产生普遍影响的风险因素,其特征在于系统风险因共同因素所引发,对证券市场所有的股票价格均产生影响,这种影响为个别企业或行业所不能控制,投资人亦无法通过分散投资加以消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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