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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2篇 案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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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该的,别客气!”

我瞄了一眼菜单,对旁边的女服务喊到:“服务员,点餐了……来两份牛排,另加一份蔬菜沙拉!”

女服务员笑着说:“好的,请稍等!”

“你所谓的大手笔就是一份蔬菜沙拉呀?我还以为……”梦静笑得前俯后仰,话都说不出来了。

“你还以为什么?瞧瞧你的手表,时间这么紧迫,来不及大手笔了,我先给你记着,下次再继续!”

我一边说话,一边拿手机查起法条来。

“《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放火、决水、爆炸、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一百一十五年第一款放火、决水、爆炸、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根据刑法第114条、第115条第1款的规定,故意用爆炸的方法,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公安机关就应当立案。

因为本罪是危险犯,只要行为人实施了故意爆炸行为,并且足以威胁不特定的多数人的人身和财产安全,不要求造成严重后果,就构成犯罪。

但本案中,认定此罪的难度在于:犯罪分子用注入液体炸药的红酒主要指向对象是蔡国苇局长,想要伤害的人也是蔡国苇及其家人。是否构成不特定主体,有待商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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