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天,路北岑就按照岳长虹的指示,往曲湖区人民法院跑了一趟。
曲湖区人民法院坐落在老城区的一片民居之中,简直就和附近盖得严丝合缝的民房融为一体,整个法院最高的一栋楼才五层,从前面的审判庭到后面的执行局,都是七弯八绕,用曲径通幽都不为过。
袁副院长因为和岳长虹有多年合作的交情,加上一直非常注重宣传,自己还是多家报纸的通讯员,即使到了副院长的位置上,依旧笔耕不辍,一年还要发表三四十篇稿件,对路北岑的到来,表示了极大的热情,特意交代了研究室主任,带着路北岑到各个庭里转转,看看有没有值得宣传报道的案件。
研究室主任姓汪,戴着眼镜,三十多岁,言谈举止之间都能体现出不俗的法律修养,袁副院长介绍他的时候,语气中充满骄傲之意,这位汪主任可是毕业于西南政法的研究生,原来是刑庭的法官,听话意,应该是院里重点培养的青年法官。
路北岑吸收到这些信息,立即明白,这曲湖区法院确实应该多跑一跑,毕竟,这位汪主任肯定也希望在目前的岗位上,能做出些成绩。
在汪主任的张罗下,路北岑很快便在民一庭雷庭长那里,了解到一件比较具有争议性的案件。
案情不复杂,就是一起交通事故的赔偿,但是原告,也就是受害人方面除了伤者之外,伤者的妻子也一并提起诉讼,要求肇事方就自己的“性福权”做出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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